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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翼城县创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翼城县创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62号申请人: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银川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拜文汇。被申请人:翼城县创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临汾翼城县中卫乡上卫村。法定代表人:王彬。申请人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翼城县创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658684.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向本院为其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翼城县创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658684.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