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蒙万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881号起诉人蒙万惠,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2017年9月26日,本院收到蒙万惠的起诉状,诉称2012年4月13日其在自己承包地玉林高速公路旺茂收费站职工宿舍旁边与正在毁坏其耕地的推泥机司机说话间,突然被李异海(旺茂镇干部)抓住双手,夹住右脚强行推拉扭伤至倒地不省人事;同年5月5日进入博白县人民医院骨科治疗两个多月,2013年1月份去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做手术治疗;旺茂镇人民政府和玉林市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毁坏起诉人仅剩余的0.8亩耕地,属于违法行为。李异海连拉带纵又兼推,故意对起诉人强行推倒在地,至身体轻伤,这个伤完全是政府及李异海外来力量造成,起诉人蒙万惠的伤害与李异海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由于政府的行为及李异海行为过错造成的。因此起诉人蒙万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旺茂镇人民政府、李异海共同赔偿因故意伤害起诉人蒙万惠人身损害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66735.82元;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蒙万惠的此次的起诉与2016年11月21日本院受理的(2016)桂0923民初2107号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事实和理由相同,系重复起诉。且本院已于2016年12月30日对(2016)桂0923民初2107号民事案件作出了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释法(2015)5号】第二百四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蒙万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荣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