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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与刘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刘莉,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803号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法定代表人:戴勇,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浪,男,汉族,1990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莉,女,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82474L。负责人:李玲。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莉、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峰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