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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金伟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峰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4473号原告:金伟清,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王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049181439。主要负责人:刘安好。被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五岔镇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69003972Y。法定代表人:宋荣。被告:张峰利,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金伟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峰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伟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 判 员 万卫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 珺书 记 员 张颖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