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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胥要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胥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15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告胥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胥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米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