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卫计局申请王傲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县卫计局,王傲,吴育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829号申请人双峰县卫计局,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被执行人王傲,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洪山殿镇双桥村炉时村民组。被执行人吴育才,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洪山殿镇双桥村炉时村民组。双峰县卫计局申请王傲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计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