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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卫计局申请王傲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县卫计局,王傲,吴育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829号申请人双峰县卫计局,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被执行人王傲,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洪山殿镇双桥村炉时村民组。被执行人吴育才,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洪山殿镇双桥村炉时村民组。双峰县卫计局申请王傲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计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