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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小杜防水保温材料、杜亚维与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拉山镇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化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小杜防水保温材料,杜亚维,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拉山镇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化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589号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小杜防水保温材料,住所地,乌拉山镇。经营者,高兰薇。原告杜亚维,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二原告���托代理人黄凯,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代表人蒋远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春雨。被告内蒙古乌拉山镇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化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清,经理。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小杜防水保温材料(以下简称小杜防水保温材料)、杜亚维与被告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公司)、被告内蒙古乌拉山镇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化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49255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0日,被告内蒙古乌拉山镇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化肥分公司与杜亚维签订2015年厂内防雨工程协议一份,约定由杜亚维对全公司范围内的房顶防雨修复工程,工程款为79255元,已付30000元,欠付49255元。被告宜化集团公司是内蒙古乌拉山镇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化肥分公司,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宜化集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认为本案另一被告内蒙古乌拉山镇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化肥分公司在企业信息查询中无法查到,该公司并不存在。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起诉案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内蒙古乌拉山镇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化肥分公司名称,经法院调查该被告并未注册,且在企业信息查询中未有其相关信息,故可以确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小杜防水保温材料、杜亚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6元,退还原告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小杜防水保温材料、杜亚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乔佳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