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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无锡禹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国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禹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国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2345号原告:无锡禹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泾瑞路*****号。法定代表人:冯连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国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于堤村。法定代表人:于波。原告无锡禹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国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禹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无锡禹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召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蔷书 记 员 刘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