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马玉存与伏开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存,伏开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292号原告:马玉存,居民。被告:伏开树,居民。原告马玉存与被告伏开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玉存到庭参加诉讼,伏开树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玉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伏开树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实和理由:伏开树于2014年2月7日向马玉存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马玉存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借款人:伏开树2014年2月7日”。马玉存多次催要,拒不偿还。伏开树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7日,伏开树经王计柏介绍,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向马玉存借款20000元,马玉存借给伏开树现金20000元,伏开树为马玉存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马玉存现金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借款人伏开树,2014年2月7日。上述借款经马玉存催要,伏开树未能偿还。庭审中,马玉存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但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伏开树向马玉存借现金20000元,有伏开树为马玉存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借款人伏开树应偿还该笔借款。马玉存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应视为未约定借款利息,其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伏开树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王计柏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伏开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玉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伏开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保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