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明会与侯兴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会,侯兴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480号之一申请人王明会,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侯兴堂,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翼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明会与被执行人侯兴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晋0826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兴堂名下车牌为京QIQ***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只能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超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