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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雅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雅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435号原告: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16层。法定代表人:杜东良。委托代理人:黄俊。被告:安徽雅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翁其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雅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已破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