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7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3、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751号原告李某1,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被告李某2,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被告李某3,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高海英调解,书记员胡志鹏担任记录,原告李某1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