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7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3、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751号原告李某1,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被告李某2,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被告李某3,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高海英调解,书记员胡志鹏担任记录,原告李某1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