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桂英、李忠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英,李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李忠信,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7)鲁142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忠信在农商银行宁津县时集支行的存款账户:62×××88内存款1900元扣划至宁津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