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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谷永彬、郭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永彬,郭红,大名县手拉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永彬,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原审被告:大名县手拉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名县大名镇付桥村中。负责人:谷永彬。上诉人谷永彬因与被上诉人郭红及原审被告大名县手拉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名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5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永彬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谷永彬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谷永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