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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赵忠诚诉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乾峰饲料兽药经销处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诚,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乾峰饲料兽药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152号原告:赵忠诚,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乾峰饲料兽药经销处。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南环路。经营者:高书全。原告赵忠诚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乾峰饲料兽药经销处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忠诚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