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凡与北镇市沟帮子街道丁家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凡,北镇市沟帮子街道丁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701号原告:吴凡,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女,1943年8月1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吴凡姑姑)被告:北镇市沟帮子街道丁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张春雷,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吴凡与被告北镇市沟帮子街道丁家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吴凡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凡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凡负担。审 判 长 常 江审 判 员 陈国鹏人民陪审员 韩效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