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陶刚与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刚,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969号原告:陶刚,男,汉族,1956年5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8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045301X1法定代表人:陈炽辉。委托代理人:石岳,系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刚诉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以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刚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经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