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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隋金娥、吴战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隋金娥,吴战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隋金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战国。上诉人隋金娥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辖初字第6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隋金娥上诉称,上诉人目前的经常居住地并不在黄岛区,而被上诉人自述居住在黄岛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是案涉合同的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故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