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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江南与被告方城县义能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江南,方城县义能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842号原告彭江南,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方城县义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经理。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江南与被告方城县义能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7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红兵人民陪审员  袁艺玲人民陪审员  肖曙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