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江南与被告方城县义能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江南,方城县义能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842号原告彭江南,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方城县义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经理。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江南与被告方城县义能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7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红兵人民陪审员 袁艺玲人民陪审员 肖曙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