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7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449号被执行人何健,男,30岁,1986年7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刑初17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健退赔违法所得15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何健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赔违法所得1540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对何健盗窃案退赔违法所得154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刑初1725号刑事判决书对何健退赔违法所得154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献审判员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