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与李福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李福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416号原告: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37365619358。被告:李福君,男性,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与李福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8元,减半收取8114元,由原告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怡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