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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洪素丽、林小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素丽,林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洪素丽,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小彬,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素丽与被执行人林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小彬名下或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石锦路71号和67号、香榭苑11幢902室、香榭苑2幢102室、青田县鹤城镇工商巷2号3-202室、鹤城街道景山路17号(林小彬所占份额)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分割产权或涉及他项权利抵押,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林小彬所有的青田县石龙阁石雕工艺有限公司的股权,因公司无固定资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冻结上述股权。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