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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贵彬、王桂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贵彬,王桂香,荆凤玲,张璇,韩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694号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永兴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高成,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增群,联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悦,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彬,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王桂香,女,1961年11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荆凤玲,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张璇,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韩云英,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贵彬、王桂香、荆凤玲、张璇、韩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已减半收取计702元,由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伊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