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喻智慧与被执行人钟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后丁,钟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周后丁,男,193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先文,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喻智慧与被执行人钟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湘0522民初286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应赔偿558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人,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故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钟先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钟先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炳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