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任兰香与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兰香,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任兰香,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沛县。被执行人: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杨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庆标,总经理。任兰香与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任兰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558.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883元、护理费1015.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31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共计229448.07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兰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任兰香诉被告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兰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29448.0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控股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017年9月25日,本院同申请执行人任兰香到被执行人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实地调查,未查找到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7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任兰香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任兰香与徐州茂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淑云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