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建华与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卢建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43-7号。法定代表人:赵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岚昕,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建华,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旗,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建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4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58号3号楼仅为上诉人的临时办公地址而非主要经营地址,原审法院的认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初步起诉证据能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在南京市××区门东三条营地块,故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