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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汪松与曾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松,曾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776号原告:汪松,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童辉,江西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文彬,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汪松与被告曾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汪松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汪松负担。审判员  卢爱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