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汪松与曾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松,曾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776号原告:汪松,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童辉,江西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文彬,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汪松与被告曾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汪松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汪松负担。审判员 卢爱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