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影诉被告马岩、童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影,马岩,童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515号原告:田影,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岩,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颍上县人,研究生,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明星,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城南新区。原告田影诉被告马岩、童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田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长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