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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广振与胡小燕、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振,胡小燕,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2409号原告:李广振,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胡小燕,女,199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法定代表人:金乐亲。原告李广振与被告胡小燕、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李广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广振已预交),由原告李广振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