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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丽霞申请执行邢文章、邢凤利、邢晓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霞,邢文章,邢凤利,邢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988号申请人:孙丽霞,女,1954年5月24日,住兴城市大寨乡。被执行人:邢文章,男,1944年11月26日生,住兴城市大寨乡。被执行人:邢凤利,男,1973年3月30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邢晓伟,女,1976年1月6日生,住绥中县王宝镇。孙丽霞申请执行邢文章、邢凤利、邢晓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辽148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木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