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然怀与淄博康胜经贸有限公司、张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然怀,淄博康胜经贸有限公司,张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5029号原告:孙然怀,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生,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萍,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康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四宝山民营园二期工程内。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波,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远,男,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锋,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负责人:展海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女,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然怀诉被告淄博康胜经贸有限公司、张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然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然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然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然怀负担。审判员 耿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