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齐凤柱与刘广忠、刘光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凤柱,刘广忠,刘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齐凤柱,男,73岁。被执行人:刘广忠,男,汉族,53岁。被执行人:刘光秀,女,汉族,58岁。申请执行人齐凤柱与被执行人刘广忠、刘光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刘广忠、刘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连带赔偿原告齐凤柱各项损失共计31091.95元。驳回原告齐凤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刘光秀、刘广忠连带承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凤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广忠、刘光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66.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广忠、刘光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刘广忠、刘光秀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的账户。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刘广忠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刘光秀名下有豪爵牌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吉YB59**。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刘光秀名下暂无房产信息,刘广忠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蛟河市河北街道永祥小区10号楼3单元402室建筑面积为45.95平方米。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将该房屋已经查封。本案已将二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刘广忠、刘光秀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期限已临近届满,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广忠、刘光秀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