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贺小俊与张峰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小俊,张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贺小俊,女。被执行人张峰利,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小俊与被执行人张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余额不足,并依法予以冻结,现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被执行人张峰利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全部案款还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宗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