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10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州巴黎城娱乐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州巴黎城娱乐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1012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系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巴黎城娱乐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村路103号。法定代表人:黄忠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州巴黎城娱乐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爱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乐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