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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石学超与范春林、戴和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超,范春林,戴和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964号原告:石学超,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毅,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春林,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戴和翠,女,1966年3月17日,汉族,无业,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超诉被告范春林、戴和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芳于2017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石学超负担。审判员  万唐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良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