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东莞瑞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东莞瑞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肖良才,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7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瑞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新光村民小组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良才,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于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光学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瑞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肖良才、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雅瑞光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肖良才系涉案网店的实际经营人,在本案中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忽略了瑞通公司、肖良才的恶劣侵权情节,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低。三、瑞通公司、肖良才销售标有雅瑞光学公司商标的防伪贴、手提袋、说明书、小票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四、原审判决未判决被申请人承担公告费,属于遗漏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本案,并依法支持雅瑞光学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肖良才系瑞通公司的职员,其作为瑞通公司网站联系人的被诉侵权行为,应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瑞通公司承担。瑞通公司销售标有雅瑞光学公司商标的防伪贴、手提袋、说明书、小票的行为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一审法院在认定瑞通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后,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大、价格、瑞通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后果、雅瑞光学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所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基本合理。案件送达的公告费并不属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应当由当事人支付。一审判决对此亦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雅瑞光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燕如审判员 周 平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