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曾逸青与欧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逸青,欧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791号原告曾逸青,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云,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欧传胜,男,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会昌县文武坝镇上半岭村书记,住赣州市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汉斌,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曾逸青诉被告欧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曾逸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移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经审查,本案与原告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具有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逸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0元,本院全部退还给原告曾逸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小梅审判员 王婧妍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