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冯际岭、孙尉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际岭,孙尉筌,丁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冯际岭,男,1984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被执行人:孙尉筌,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被执行人:丁玉凤(风),女,1982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孙尉筌之妻。申请执行人冯际岭与被执行人孙尉筌、丁玉凤(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1126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孙尉筌、丁玉凤(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尉筌、丁玉凤(风)的银行账户存款726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师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