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672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化撵、胡霞与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撵,胡霞,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刘宏领,张春莲,洪桂枝,杨有涛,茆正华,王广伟,郭翠娟,秦文波,王国萍,万德胜,戴华,汪雨雷,滕元平,俞群林,吴彩玉,李懿,王宁宁,王煦敦,施永红,杨忠德,程胜,郑小华,童爱民,朱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672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王化撵,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霞,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里伊顿公馆1#楼1-1704,组织机构代码07589458-3。负责人:陈冰,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宏领,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春莲,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洪桂枝,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有涛,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茆正华,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广伟,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翠娟,女,1960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秦文波,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国萍,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万德胜,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戴华,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汪雨雷,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滕元平,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俞群林,男,1970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彩玉,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懿,男,1985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宁宁,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煦敦,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施永红,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忠德,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程胜,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小华,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童爱民,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迎秋,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有涛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