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倪伟才与环泽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伟才,环泽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倪伟才。被执行人:环泽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倪伟才与被执行人环泽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4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倪伟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环泽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共计支付人民币10470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环泽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去向不明。经财产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上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财产调查表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沪0104执19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陈 曦审判员 陆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