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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汇庭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好福星足浴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汇庭芳纺织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好福星足浴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127号原告深圳市汇庭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居委安乐工业园2号厂房7楼A之一。法定代表人肖文芝。委托代理人罗永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好福星足浴馆,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路福西楼201、301、401。经营者王小燕。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殷耀华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扬书 记 员  任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