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周顺义、张满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义,张满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周顺义,男,1974年1月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水城县。被执行人张满秀,女,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1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满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6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3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张满秀银行账户及车辆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本院于同日到水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满秀的房屋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满秀无房屋。以上查询结果详见查询财产查询反馈表。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周顺义并询问申请人周顺义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用对被执行人张满秀的银行存款进行处置,并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张满秀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张满秀纳入全国法院失信黑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申请人周顺义进行约谈并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张满秀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张满秀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张满秀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黄堂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