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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佳喜与雷军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喜,雷军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677号原告:杨佳喜,男,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雷军民,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杨佳喜与被告雷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杨佳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佳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佳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佳喜负担。审判员  杨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