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佳喜与雷军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喜,雷军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677号原告:杨佳喜,男,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雷军民,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杨佳喜与被告雷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杨佳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佳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佳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佳喜负担。审判员 杨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