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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双龙与黎要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双龙,黎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双龙,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黎要军,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双龙与被执行人黎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