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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闫洪明与阜南县天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洪明,阜南县天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562号原告:闫洪明,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南县天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77213928G,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富陂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经理。原告闫洪明与被告阜南县天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闫洪明负担。审判员  杜天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沙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