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6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观泉与王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观泉,王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549号原告王观泉,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潘佳丹,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芝兰,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观泉诉被告王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观泉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芝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观泉撤回对王芝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王观泉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