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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6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观泉与王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观泉,王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549号原告王观泉,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潘佳丹,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芝兰,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观泉诉被告王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观泉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芝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观泉撤回对王芝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王观泉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