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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伟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9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行,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黄伟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伟行醉酒后驾驶粤C×××××号小轿车,途经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金斗湾路口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黄伟行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归案后,黄伟行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行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黄伟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伟行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缪慧莹连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