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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7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7842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842号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通灌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公司职员。被告:周松,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交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