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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嘉芸与陈沛、黄剑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芸,陈沛,黄剑,杨义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011号原告:张嘉芸,女,199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陈沛,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黄剑,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杨义海,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原告张嘉芸诉被告陈沛、黄剑、杨义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慧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 慧审 判 员  虞增鑫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