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裕锋与练德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裕锋,练德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281号原告:李裕锋,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练德意,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李裕锋诉被告练德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裕锋诉称,2015年春天和夏天,原告及其他多名农民工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即被被告雇佣从事劳务,原告及其他多名农民工并没有获得自己的劳务报酬,经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务报酬,原告及其他农民工担心被告将来不承认自己拖欠劳务工资,让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欠条写明被告拖欠工资分别为10050元、28000元共计38050元,之后被告就再也不还钱。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被告确切的住址。原告李裕锋向本院提供被告练德意的送达地址为:河南省永城市酂阳镇练楼练楼组西组121号,经本院查证后无法联系到被告练德意。本院多次要求原告李裕锋向本院提供被告练德意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证号码,原告李裕锋至今未提供。原告李裕锋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裕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376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